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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已於2026年2月17日生效

《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已於2026年2月17日生效

新聞原文:IMO, Feb. 17, 2026. IMO welcomes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Beijing Convention. 

《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Effects of Judicial Sales of Ships),又稱《船舶司法出售北京公約》(Beijing Convention on the Judicial Sale of Ships),已於2026年2月17日生效。該公約建立一套跨國承認船舶司法出售效力之協調化與簡化制度,有助於確保國際船舶交易與海上運輸活動更加順暢。

《船舶司法出售北京公約》係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制定,並於2022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其制定目的在於解決長期存在之法律問題:即船舶經司法出售後,新取得船舶所有權之善意買受人,或為購置船舶提供融資之金融機構,仍可能面臨既存債權人主張以該船舶作為擔保或主張海事請求權之情形。

依據本公約,一締約國所進行之船舶司法出售,將由所有其他締約國予以承認。此制度使買受人取得無負擔之所有權,亦即船舶不再負擔任何既有債務或海事請求權。換言之,新船東可確信其船舶不會因既有債權而在外國港口遭扣押。為確保程序透明度,各締約國於進行司法出售時,必須發布司法出售通知(notice of judicial sale),並於適當情況下簽發司法出售證明書(certificate of judicial sale)。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在公約實施上亦扮演重要角色,負責擔任相關文件之保存機構(repository)。相關司法出售通知與證明書將透過全球綜合航運資訊系統(Global Integrated Shipping Information System, GISIS)平台中的專門模組公開,使各利害關係人得以便捷取得經統一格式處理之司法出售資訊。

在此之前,船舶司法出售主要由各國國內法規範,而不同國家之制度差異甚大。本公約因此被視為一項重要之制度現代化措施,可降低船舶交易之法律風險與制度摩擦。透過減少法律不確定性並消除潛在風險,本公約有助於強化船舶交易市場、提升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並促進國際貿易之順暢進行。

本公約適用於司法出售發生於締約國,且船舶於出售時實際位於該締約國管轄領域內之情形;公約已於2026年2月17日對巴貝多、薩爾瓦多及西班牙生效,因上述國家已完成批准程序。

目前已有33個國家及實體簽署該公約,包括: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比利時、巴西、布吉納法索、中國、葛摩、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薩爾瓦多、加彭、迦納、格瑞那達、宏都拉斯、義大利、吉里巴斯、賴比瑞亞、利比亞、盧森堡、馬爾他、巴拿馬、聖多美與普林西比、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獅子山、新加坡、西班牙、瑞士、敘利亞、坦尚尼亞,以及歐盟。

 

參考資料及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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