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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IMO) 文書履行次委員會第11屆會議 (III 11) 會議重點摘要

IMO 國際海事組織文書履行次委員會第11屆會議 (III 11)  會議重點


IMO 國際海事組織文書履行次委員會第11屆會議(III 11)於2025年7月21日至25日在英國倫敦IMO總部舉行。會議重點議題如下: 

1. 有關《遠端檢驗、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稽核和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驗證之評估和應用指南》

  III 11完成制定《遠端檢驗、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稽核和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驗證之評估和應用指南》(註1) (Guidance on assessments and applications of remote surveys, ISM Code audits and ISPS Code verifications)草案,也同意未來將根據實務執行遠端檢驗、稽核與驗證所得經驗,持續檢討並更新該指南。

(1) 遠端檢驗(Remote Surveys)

 部分檢驗項目可透過遠端方式執行,惟須經風險評估,並確認該項目符合採用遠端方式的條件。不過相同的檢驗項目不可連續2年使用遠端方式執行。所有檢查情形,均須事前經船旗國主管機關核准檢驗計畫。而對於客船之SOLAS安全證書與船舶載重線(Load Line, LL)證書,不接受以遠端方式進行檢驗。

(2)《國際安全管理(ISM)章程》稽核

 船舶端之ISM章程稽核不得完全以遠端方式取代,在正常情況下仍需實地參與。初次稽核、更新稽核與臨時公司稽核皆須實地執行。遠端方法僅可考慮用於年度稽核,或在新船型納入既有符合文件(Document of Compliance, DOC)範圍時的臨時稽核。實施遠端稽核必須取得船旗國主管機關同意,稽核計畫應提前送交船旗國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准。

(3)《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ISPS)章程》驗證

  ISPS驗證僅能在特殊情況下採遠端方式,換言之,即便在特殊情況下,僅部分項目可接受遠端檢驗。

2.  有關統一港口國管制(PSC) (註2)行動與程序措施

  (1) 新版《港口國管制程序》修正案草案及相關文書修訂

  III 11完成對《2023年港口國管制程序》(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2023) (A.1185(33)號決議)修正案草案,以及新增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處理保全方面之準則(Guidelin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s on security aspects)文書。新版《2025年版港口國管制程序》(A.1185(33)號決議修正案)將提交2025年年底IMO大會第34屆會議(A 34)審議通過,其將更新並取代2023年PSC作業程序。

  本次修訂包含對《2023年港口國管制檢查程序》附錄2、8、9、11與18的修正案草案,並新增附錄20 (港口國管制程序相關文書清單),為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s, PSCO)提拱處理保全(security)事項之準則文書。此附錄將釐清PSCO與依法授權人員(Duly Authorized Officers, DAO)之間的權責分工,並提供新的準則文書,以協助PSCO辨識潛在保全風險並適當升級處理。與港口國管制程序相關的是用國際文書清單亦同時修訂,將新增為附錄21。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重點包括更新附錄2中「可扣船缺失」清單、(附錄8)涵蓋ISM章程、(附錄9)遠距識別與追蹤系統(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LRIT)、(附錄11)船員證書、船員配員與休息時間等規定;而附錄18中關於MARPOL公約附則VI之PSC準則新增一章,處理無法取得合乎規範的燃料之情形。

(2) 於機艙逃生布置之檢查爭議

  會議中也討論了船旗國與港口國對強制性規範理解不一致的普遍問題。關於機艙下部逃生布置之檢查爭議,據悉MSC 110(2025年6月)根據MSC.1/Circ.1689號通(機艙下部逃生通道之解釋)建議PSC主管機關應採取務實作法(pragmatic approach),並表示委員會仍在研議是否進一步釐清相關技術規定。次委員會提醒船旗國及其認可組織(recognized organizations, RO)依據PSC程序第1.2.6段簽發證書,並強調港口國執行PSC檢查時應遵守第1.2.5段規定。

  有關各PSC機制對ISM章程相關缺失執行不一的情況,以及建立評估配員水準的客觀標準。目前並未針對該議題修訂PSC程序。次委員會鼓勵各區域PSC機制進行內部檢討與訓練,以提升執行一致性,並重申最低安全配員的裁定責任屬於船旗國而非港口國管制檢查員。最後,次委員會亦完成典範訓練課程3.09的更新作業。

3.    更新檢驗和發證統一制度(HSSC)的檢驗準則

  III 11已完成對《2023年檢驗及發證統一制度(HSSC)下之檢驗準則》(2023 Survey Guidelines under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HSSC)) (A.1186(33)號決議)(註3)修正案草案,以及《2023年與國際海事組織法律文件履行章程相關文書之非詳盡義務清單》(2023 Non-Exhaustive List of Obligations under Instruments Relevant to the 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A.1187(33)號決議)(註4)的更新作業。此2份文件預計將於2025年12月召開的大會第34屆(A 34)會議上通過,並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次更新的HSSC檢驗準則新增有關《國際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章程》(Code of Safety for Ships Carrying Industrial Personnel, IP Code)的規定。至於防污系統(Anti-fouling System, AFS)證書相關規定則被刪除,原因在於《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並未納入檢驗和發證統一制度。

  III 11還重新成立了HSSC檢驗準則與非詳盡義務清單通訊小組。該小組亦將探討涉及欺詐登記與偽造船籍之非法行為,並評估是否可修訂關於「船舶在國家間轉籍」之MSC/Circ.1140和MEPC/Circ.424號通函,以納入防制此類行為的措施。

4. 修訂「檢查完成日期」(completion date of the survey)(MSC-MEPC.5/Circ.3)之統一解釋

  III 11討論了MSC-MEPC.5/Circ.3的擬議修正案,其內容涉及有關檢查與驗證完成日期的統一解釋,此日期作為證書簽發的依據。修正後的統一解釋明確指出,「作為依據的日期」應為初次檢查或更新檢查的日期。此修正後的通函將提交給MSC 111與MEPC 84審議批准。

 


1本指南旨在統一對遠端檢驗、稽核與驗證方法的適用要求,確保期考信度與有效性達到與實地實施等同的水準,藉此維持船舶操作的安全,並促進海事安全與防止海洋污染。

2: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是指一國主管機關對進入其港口的外國籍船舶進行檢查,以確認其是否遵守國際海事規範。港口國管制為防制次級標準船的第二道防線,補足船旗國在實施與執行IMO規定上的第一道責任。

3:《2023年檢驗和發證統一制度下之檢驗準則》(A.1186(33)號決議)提供一套標準化架構,用以依據主要國際海事公約執行船舶檢查與證書核發,確保全球海安全與環境保護規範的一致遵循。

4:該非詳盡義務列舉了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依據與III章程相關文書所應履行的各項職責與義務,此修正案內容是根據截至202671日生效的IMO相關文書修正案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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