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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IMO) 法律委員會第113屆會議 (LEG 113) 會議重點

IMO 國際海事組織
法律委員會第113屆會議 (LEG 113) 會議重點


國際海事組織(IMO)法律委員會(The Legal Committee, LEG) 負責處理IMO的各項法律相關事務。這包括與船舶營運相關的責任與賠償問題,例如損害、污染、乘客索賠及沉船打撈。該委員會亦處理海員相關事務,包括海員的公平待遇,以及影響航行安全的海上非法活動等問題。

法律委員會第113屆會議(LEG 113)於2026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召開,會議重點如下:

一、替代燃料用於船舶營運與推進時之責任與賠償制度

LEG 112批准新增一項工作產出,針對替代燃料用於船舶營運與推進時,現行IMO責任與賠償制度之適用性進行檢討。由相關利害關係方組成之工作小組,就現行責任公約之適用範圍完成一份全面性檢視與比較,其中包括:

  1. 1. 《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BUNKERS 2001);
  2. 2. 《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CLC);
  3. 3. 《2010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HNS Convention);
  4. 4. 《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LLMC);
  5. 5. 《2007年奈洛比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NAIROBI WRC 2007)

上述分析就各公約涵蓋之損害類型、適用物質、責任限制、責任主體及修正程序進行比較,其主要發現如下:

  1. 1. 《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僅適用於碳氫化合物礦物油,未涵蓋人身傷害及死亡損害。
  2. 2. 《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僅適用於持久性碳氫化合物礦物油(不論作為貨物或燃油),未涵蓋人身傷害。
  3. 3. 《2010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未涵蓋第三人請求。
  4. 4. 《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對於以散裝貨物方式運輸、且已列入公約範圍之替代燃料,已有相對充分之責任規範。然而對於用作船舶推進或營運之燃料,則尚未涵蓋;

整體而言,現行制度對於涉及船舶營運或推進所使用替代燃料之事故,尚未能提供充分因應規範。

LEG 113同意就本議題設立通訊小組,此通訊小組之任務係進一步審議本屆會期所提交相關文件涉及下列事項之提案:

  1. 1. 另立一項獨立工作產出,以研議核燃料民事責任制度;
  2. 2. 進行缺口分析,以辨識HNS公約尚未涵蓋之物質;
  3. 3. 研議將替代燃料責任與賠償制度納入BUNKERS公約之提案;
  4. 4. 研議修正制度,以確保原住民族文化損失(Indigenous Cultural Loss)亦受涵蓋;
  5. 5. 就液化天然氣(LNG)之分類納入科學面向考量;
  6. 6. 研擬有關BUNKERS公約如何適用於生質燃料混合燃料(biofuel blends)及合成燃料之指南;
  7. 7. 探討界定生質燃料混合燃料責任之可能路徑,包括:
  • (1) 對CLC公約及BUNKERS公約中「碳氫化合物礦物油」一詞作成統一解釋;
  • (2) 建立涵蓋生質燃料及生質燃料混合燃料之新國際制度;
  • (3) 在MEPC於2025年就生質燃料混合燃料完成技術工作基礎上,由LEG提出過渡性指南;
  • (4) 由產業界自願建立有關生質燃料事故之協議,其內容可比照現有責任公約之相關規定,以於完整制度建立前先行填補制度缺口。

 

二、關注船員遭棄置案件,並同意推動示範性標準作業程序,以支援案件更迅速且更具協調性之處理。

船員遭遺棄仍為LEG 113之核心關切議題之一,相關資料顯示,通報案件數持續增加。在2025年即新增310件船員遭棄置事件,而2026年初之統計數據亦顯示情勢仍在進一步惡化。

會中討論再次凸顯《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MLC, 2006)下有效財務擔保安排之重要性。委員會強調具備符合規範之財務保證,已明確證明有助於改善船員處境,並促進案件更迅速獲得處理,同時降低航運公司在營運中斷及聲譽風險方面之影響

委員會促請船旗國及港口國加強執法,包括透過港口國管制機制強化監督;同時亦鼓勵業界利害關係方,於船舶所有權及管理架構中確保更健全之何規措施。

此外,委員會亦同意推動建立一套示範性標準作業程序(SOP),以支援船員遭棄置案件中更迅速且更具協調性的應處作法,使得船東、船舶管理業者及保險人在面對跨司法轄區之複雜案件時,能有更高之可預測性。

三、通過《船舶登記準則》,整併船舶詐欺登記、假船旗及船舶登記最佳實務相關提案

本屆委員會審議兩份準則提案,其一係著重透過審慎查核防止船舶詐欺登記及詐欺船籍登記機構之提案;其二則係著重於船舶登記一般事項之提案。

委員會同意將2份文件實質內容整併為一套單一之《船舶登記準則》,其目的在協助船旗國強化船舶登記程序、偵測詐欺文件,並消除詐欺登記情形。

此準則適用於從事國際航運之商船登記,並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第91條及第92條第1項所界定之各國設立船舶登記制度之主權權利及義務相一致。此準則力求不偏向特定登記制度模式,並協助所有主管機關,不論其採行本國船籍制度或開放船籍制度,均得確保IMO規範,並防止「不合規船旗」(Flag of Non-Compliance, FONC)行為。

準則文本架構如下:

  1. 1. 登記程序之治理:規定國內法律及行政架構之要求,包括指定主管機關,以及對私人登記營運者建立正式監督機制之要求。
  2. 2. 登記程序:規定建立並維持成文化程序及品質管理系統之要求,以涵蓋船舶登記各階段。
  3. 3. 所有權審慎查核:規定查核船舶所有權(包括實質受益所有權)之要求,並要求於永久登記前提出已自前一船籍登記中刪除之證明。
  4. 4. 制裁名單篩查:規定與聯合國及適當國家制裁名單進行交叉比對之要求。此等要求應於登記前及旗後定期辦理時予以遵守。
  5. 5. 船舶身分驗證:規定進行審慎查核之要求,包括將船舶IMO編號與連續概要紀錄(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及獨立資料庫進行交叉比對。
  6. 6. 證書核發、安全特徵及驗證工具:規定於證書及驗證工具中納入唯一識別碼及安全特徵之要求,以利即時驗證真偽。
  7. 7. 船籍與保險監督:規定建立程序,以查核有效船級證書及強制保險/財務保證。擔任認可組織(Recognized Organization, RO)之驗船機構,應在船旗國授權及適當監督下核發相關證書。
  8. 8. 資訊來源:規定使用可信來之資訊來源及工具之要求,以於登記過程中交叉查核船舶歷史、所有權、船級、營運紀錄級受制裁狀態。
  9. 9. 合作與資訊分享:規定各國透過包括GISIS在內之平台,就登記狀態、所有全紀錄、保險資料及刪籍通知進行資訊交換,以防止船旗跳換(flag hopping)及次標準船舶重新登記。
  10. 10. IMO文書之實施:規定應確保國際公約之有效實施,包括依UNCLOS公約第94條第4 (a)項所要求之登記前檢查,以及建立對認可組織之監督計畫。

上述準則將透過LEG通函發布;下期會議LEG 114將持續就此議題進行工作,並進一步提出有關港口國管制及沿海國在打擊非法船籍登記機構方面角色之補充指引

四、更新LEG職權範圍內有關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ritime Autonomous Surface Ships, MASS)之工作規劃

1. 現階段推動策略

  • 路徑圖審查狀態:本屆LEG 113會議決議暫不針對現行MASS路徑圖(Roadmap)進行修訂。

  • 具體行動門檻:委員會達成共識,需待MSC 111屆會議正式通過「非強制性 MASS 章程(Non-mandatory MASS Code)」後,LEG始會採取後續實質具體行動

2. 經驗累積階段(EBP)之重點工作

LEG意識到各方意見,認為在MASS經驗累積階段期間,應優先針對現行國際海事文書制定實務解釋或指導原則,以應對自動化船舶運作所衍生之法律議題。

  1. (1) 涉及之關鍵海事文書

為確保法律適用性無虞,需研議之條約包括:

I. 民事責任與賠償:

  • ►《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BUNKERS 2001)  
  • 《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CLC 1969)
  • 《2010年HNS議定書》(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HNS), 1996 (and its 2010 Protocol), HNS PROT 2010)

II. 旅客運送、救助與殘骸清除

  • 《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BUNKERS 2001)  
  • 《2002年關於海上運送旅客及其行李之雅典公約議定書》(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PAL PROT 2002)
  • 《2007年奈洛比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NAIROBI WRC 2007)  
  • 《1989年海難救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SALVAGE 1989)

III. 安全與非法行為制止:

  • 《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議定書》(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 (and its 2005 Protocol), SUA 2005)

(2) 非強制性MASS章程之檢視要點

未來將重點檢核章程中關於MASS的以下規範: 

  • ♦ 責任歸屬(Responsibility):明確自動化系統與操作人員間的法律責任分配。
  • ♦ 營運與技術(Operations & Survey):建立符合自動化特性的營運操作、檢驗與發證流程。
  • ♦ 緊急應變:審視搜救(SAR)義務在無人化或遠端控制情境下的執行機制。

五、確認《2010年HNS議定書》生效進程已取得實質進展

比利時、德國、荷蘭及瑞典交存批准書後,已達成12國門檻;後續將再確認4,000萬公噸分攤貨物標準,如條件符合,最快將於2027年11月30日生效。

  • 《2010年HNS議定書》生效里程碑與執行準備:

    • (1) 生效時程與關鍵門檻

      • 締約國達標:隨着比利時、德國、荷蘭及瑞典交存批准書,已達成12個締約國之首要門檻。
      • 貨量核實:IMO將於 2026年5月31日審核分攤貨物總量是否達4,000萬公噸之最終標準。
      • 預計生效日:若貨量達標,公約最快將於 2027年11月30日(即條件達成後18個月)正式生效。

  • (2) 強制保險與行政挑戰

  • 持證義務:生效後,所有進入締約國領海之HNS船舶均須持有強制保險證書。
  • 跨國核發:締約國須完備國內法,授權其主管機關為「非締約國船籍」之船舶核發證書。
  • 行政負荷:預計生效初期需在極短時間內核發高達65,000份證書;各國須預作行政準備,以避免船舶在港口遭遇不必要之延宕,
  • (3) 船舶識別與歷史資料 (Ship Identification)

  • 問題:IMO船舶識別編號制度面臨重複紀錄及資料不完整之技術挑戰。
  • 強化:應提升資料品質與資料庫互通性,並善用《連續概要紀錄》(CSR)追蹤所有權與船旗之動態變更
  • (4) 港口國管制與合規監測 (PSC & Compliance)

    • 現行涉及港口國管制之文書,已提供進行檢查之充分法律依據,但其成效仍取決於是否能一致落實執行。
          與船舶船旗移轉及暫時失去船旗有關之問題,已在IMO其他機構中處理中。
          為避免重複,RSE目前未提出與港口國管制有關之額外行動建議。
  • (5) 船對船(Ship-to-Ship, STS)移轉作業及其他可能規避監督之活動

  • 船對船(Ship-to-Ship, STS)移轉作業(過駁作業),係與非法營運有關之潛在關注領域之一。
        MARPOL公約附則I規則42已就於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內進行之STS作業建立通知要求。
        然而,該等要求並不適用於公海上進行之STS作業,構成可能遭次標準船舶利用之潛在缺口。
  • 因此,應進一步提升STS作業之透明度,包括探討由船旗國進行自願性或強制性通報之可能性。
        惟此類規範變更,原則上主要屬IMO其他機構之職權範圍,且須符合國際法下之管轄限制。
  • (6) 船舶追蹤與通報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遠距識別追蹤系統(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LRIT))

  • SOLAS公約規範下有關AIS與LRIT之船舶追蹤要求,對於監測船舶動態具有關鍵作用。然而,不使用AIS或操縱AIS資訊之行為,將會削弱監管之有效性。LRIT則為船旗國監測合規情形提供另一項工具,其通報較不易受到船上干擾。
  • 若能更有效利用現有追蹤資料,並加強監測與應對之相關指南,將可在無須新增法律文書之情況下強化執法。MSC主管VDES、AIS、LRIT之技術標準,而LEG則處理資料操縱在責任認定及證據法上所引發之法律問題。
  • (7) 船舶電子證書 (Electronic Certificates)

    • FAL推動之電子證書、數位簽章、貨物與人員之預報電子資訊,以及統一化申報格式等措施,可協助船旗國辨識並打擊詐欺文件。應鼓勵更廣泛接受並使用符合現有IMO指南之電子證書,而無須另行制定新的強制性文書。
  • (8) 會員國稽核方案(IMSAS)制度

    • 依《國際海事組織法律文件履行章程》(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 III Code)(III章程)及《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ISM Code)(ISM章程)所建立之IMO會員國稽核方案(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 IMSAS),若能對稽核結果有效追蹤並提升透明度,將有助於發現船舶操作與管理上之缺失。然而,目前尚未就新增稽核機制提出具體提案。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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