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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 (IMO) 船舶系統和設備次委員會第12屆會議 (SSE 12) 會議重點

國際海事組織 (IMO)
船舶系統和設備次委員會第12屆會議 (SSE 12) 會議重點

 


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系統和設備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hip Systems and Equipment, SSE)負責處理IMO所涵蓋之各類船舶、船隻、船艇及移動單位的系統與設備有關的廣泛技術及運作事宜相關文書與規範標準,其中包括救生設備、器具及佈置;以及火災探測與滅火系統等議題事項。

IMO船舶系統和設備次委員會第12屆會議(SSE 12)於2026年3月9日至13日召開,概要彙整兩屆會議重點如下:

 

一、完成《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規則II-2/9「火災抑制」(Containment of Fire)修正案草案之定稿作業,納入既有準則並釐清相關規範要求

本屆會議同意:

  • 1. 現階段不宜於SOLAS公約規則II-2/9.2.2.2.3中引用MSC.1/Circ.917《居住區防火構造準則》(Guidelines on Fire Safety Construction in Accommodation Areas),考量該準則仍需進一步審查與更新(此一部分需另提新議案並經同意後方可推動);
  • 2. 同意針對「送餐升降機」(dumb waiters)於各類船舶間之規範一致性提出修正案草案;
  • 3. 更新SOLAS公約規則II-2/99.19.8「艙壁與甲板之防火完整性」之附註內容,並重新編排格式,以避免與SOLAS註腳產生混淆;
  • 4. 同意修訂SOLAS公約規則II-2/3「定義」,針對「住艙空間」(accommodation spaces)及「服務空間」(service spaces)之定義進行調整;
  • 5. MSC.1/Circ.1203號通函(SOLAS公約規則II-2/9.3.1之統一解釋)及MSC.1/Circ.1120號通函(SOLAS公約規則II-2/9.4.1.1.89.7.3.1.2之統一解釋)以完成其階段任務,待本次修訂完成後將不再適用。

SSE 12同意相關修正案草案,將上述既有準則文件納入SOLAS公約條文中,以確保各國執行之一致性,並建立單一、明確之適用依據。SOLAS公約規則II-2/3及規則II-2/9之修正案草案已完成定稿,預計於MSC 112通過,並於後續舉行之MSC 113採納。

 

二、研議部分圍蔽救生艇(partially enclosed lifeboats, PELBs)通風系統新要求:

《國際救生裝置章程》LSA規則第IV章擬新增條文(第4.5.5段),要求預計2032年1月1日後安裝的部分圍蔽救生艇,在入口關閉情況下,並考量其核定載員人數,將艇內二氧化碳(CO₂)濃度限制於5,000 ppm以下。

此需求需透過以下方式之一達成:

  • 1. 採用強制/機械通風系統,通風量至少為每人每小時5立方公尺(5 m³/hour/person),且可持續至少24小時;或

  • 2. 於救生艇兩端設置通風開口,並盡可能設於高處,其截面積不得小於每人0.015平方公尺;或

  • 3. 採用其他適當安排,以確保CO₂濃度不超過5,000 ppm。

此外,SSE 12指示通訊小組於2027年召開之SSE 13前,研擬對MSC.1/Circ.1630/Rev.3之相應修正。

 

 

三、新造船舶配備自動自行扶正或帶頂篷可翻轉救生筏之要求:

    • SSE 12持續推動SOLAS公約第III章修正草案(救生設備與配置)及《國際救生裝置章程》(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LSA Code)IV章修正草案(救生艇具);目標為自2032年1月1日起建造之所有新造客船與貨船,均須配備自動自行扶正(automatically self-righting)或帶頂篷可翻轉救生筏(canopied reversible liferafts)。惟核定載員不超過12人之救生筏(不論是否為吊架式)不在此限。
    • 1. SOLAS公約第III章修正草案(救生設備與配置)

(1) 新增適用條款,明確採用「於某日期或之後建造之船舶(ships constructed on or after)」作為適用基準,以反映新要求僅適用於新造船。

(2) 同時保留「於某日期或之後更換(replaced on or after)」之概念,以確保現有船舶更換救生筏時,無須強制符合新要求。

(3) 執法受限:檢查與履約監督機制在實務中難以有效落實。

  • 2. LSA Code 第IV章修正草案(救生艇具)

  • (1) 修正第 4.2.5 條「充氣式救生筏穩定性」,將自動自行扶正或帶遮蔽可翻轉救生筏排除於第 4.2.5.2 及第 4.2.6.2 款之適用範圍之外。
  • (2) 新增第 4.2-1 節「自動自行扶正及帶頂篷可翻轉救生筏之附加要求」,涵蓋:
    • ①   穩定且安全之操作性能;
    • ②   自排水設計(self-draining arrangements);
    • ③   自動自行扶正能力;    
    • ④    主體兩側均須設置遮蔽結構(canopy);   
    • ⑤   易於取得救生筏設備之配置要求。

針對過渡安排,原則上已取得共識,即自新規定生效後,客船或貨船分別設有3年及5年之過渡期,以確保救生筏供應充足,並給予船舶足夠安裝時間。相關修正案預期最早不早於203211日生效。

 

四、制定SOLAS公約第II-2章及FSS章程修正案—強化貨櫃船貨艙及甲板貨載區之火災偵測與控制

SSE 12為了解決貨櫃船貨艙火災定位與滅火的困難,完成了制定SOLAS公約第II-2章及《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FSS Code)之修正案,以強化貨櫃船貨艙及甲板貨艙區之火災偵測與控制措施,涵蓋可攜式紅外線熱成像儀(infrared thermal imagers)及水霧噴槍(water mist lances)之配置與使用。

  • 1. SOLAS II-2/7.11修正案
    • 本屆次委員會完成SOLAS公約規則II-2/7「火災偵測與警報」(Detection and alarm)之修正案草案,重點在於提升設計用以於露天甲板及其上方載運貨櫃船舶之火災定位與確認能力,包括:配備可攜式紅外線熱成像儀(數量、存放、測試及功能要求);引用相關國際或認可標準。上述要求預計適用於203211日或之後建造之船舶。
  • 2. SOLAS公約規則II-2/10.7.3.1(水霧噴槍)(water mist lances)修正案草案

    • 本屆次委員會已就SOLAS公約規則II-2/10.7.3.1修正案草案取得進展,包括更新水霧噴槍之配備要求。此修正於第7.3條之適用規則中納入彈性,使2016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建造之船舶亦得適用較新要求。此外,並明確規定自2032年1月1日或之後建造之船舶,其所配備之水霧噴槍應為自穿刺型(self-penetrating type)。

  • 3. 水霧噴槍設計、性能、測試與認證準則草案

    • 已擬訂適用於設計並建造用以於露天甲板及其上方運載貨櫃船舶之水霧噴槍準則草案,包含延伸操作距離之相關要求。
      此準則涵蓋相關定義及主要技術要求,包括抗腐蝕性能、操作方式與滅火功能、對消防人員之風險降低措施,以及操作手冊與運輸要求

  • 4. 專家參與機制之強化

    • 為提升審查程序的專業性與嚴謹度,委員會提出強化專家參與之措施:

    • (1) 參與管道:鼓勵具備專業背景之個人向其船旗國主管機關表達參與意願。
    • (2) 專家人才庫:有意支持審查機制者,可申請納入相關專家小組,直接貢獻技術實務經驗

五、制定SOLAS公約第II-2章及FSS章程修正案—強化貨櫃船貨艙及甲板貨載區之火災偵測與控制

  本屆次委員會針對2010年《2010年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FTP章程)規範實驗室在測試與評估各項產品(如艙壁、天花板、門、表面材質及貫穿件)時所應採用之試驗方法,以確認其符合SOLAS公約之防火安全要求;及其相關火災試驗程序進行審查,已納入新型防火系統與材料應用。SSE 12同意:

  • 1. SOLAS公約規則II-2/9.3.1並非處理塑膠管路適用問題之適當規範位置;
  • 2. MSC.1/Circ.1120號通函所載之SOLAS公約規則II-2/9.3.1統一解釋已達其功能,並將於修訂後之FTP章程採納後失效。

 此外,本屆會議完成以下修正案草案之研擬:

  • 1.  修訂FTP章程,於附錄1第6部分新增塑膠管路之測試程序,並以註腳方式引用《船舶使用塑膠管理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plastic pipes on ships)(A.753(18)號決議)第2.2段。惟考量FTP章程屬於非強制性文件,且SOLAS公約尚未規範塑膠管路之適用,若欲使相關要求具強制力,仍需另行修正SOLAS公約;
  • 2. 修訂FTP章程,於附錄1第3部分新增「H級隔艙」(H class divisions)、水平A級艙口(Horizontal A-class hatches)、
        多用途貫穿/穿透件(Multipurpose penetrations/transits)之測試程序,包括適用規則及性能標準。

   相關工作將由通訊小組持續推動,並預計於2027年3月舉行之SSE 13進一步討論,而相關修正案預期將於2032年1月1日生效。

六、載運新能源車輛船舶之火災風險評估

  隨著電動車載運量增加,鋰電池火災風險受到高度關注。SSE 12已修訂提升載運新能源車輛船舶消防安全之行動計畫草案,針對車輛艙、特別類別艙及滾裝艙區之防火、火災偵測與滅火配置進行 整體性評估,內容包括檢視相關科學研究與事故報告,辨識潛在危害及現行法規之缺口。修訂後之行動計畫指出,相關SOLAS公約修正案預計於2032年1月1日生效。在更新工作計畫時指出,針對載運新能源車輛(如電池電動車,BEVs)之船舶消防安全規範,雖適用於各類載運該類車輛之船舶(包括汽車運輸船、滾裝船(ro-ro)及客滾船(ro-pax)),但應該優先聚焦於事故通報數量較高之船型,即純汽車及卡車運輸船(Pure Car and Truck Carriers, PCTCs)。

新能源工作計畫里程碑

因此,工作計畫納入以下重要里程碑(圖1):

  • (1) 優先於MSC 114(2028年)通過適用於汽車運輸船之消防安全臨時準則;
  • (2) 預計於MSC 114(2028年)通過適用於載運新能源車輛船舶之影像式監控與偵測系統臨時準則;
  • (3) 預計於SSE 15(2029年)評估針對汽車運輸船所制定之臨時準則及SOLAS公約修正案,是否適用於其他類滾裝船;
  • (4) 預計於MSC 116(2030年)採納SOLAS公約修正案草案,並於2032年1月1日生效。

圖 1 SSE 12 工作計畫里程碑

此外,另將向SSE 13提交有關於影像監控系統設置之完整臨時準則草案。而IMO秘書處亦將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工作小組29(WP.29)建立聯繫,建構合作架構,以推動車輛端相關要求(如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s, BMS))之發展。

七、支援新技術與替代燃料的溫室氣體安全監管框架

  本屆次委員會確認應優先發展適用於採用電池儲能系統(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s, BESS)船舶之安全臨時準則。此準則應涵蓋所有類型之BESS,而不限於鋰離子電池,並採目標導向方式,以保留新技術之發展彈性。另同意將BESS相關工作移交至船舶設計和建造次委員會(SDC)辦理。

SSE 工作計畫草案里程碑

本屆會議已擬訂之工作計畫草案包含下列重要里程碑:

    1.  
  • (1) SSE 13(2027年):於FSS章程下,研擬或辨識適當標準,以供水基及氣體滅火系統用於撲滅酒精類火災之系統認證,預計於MSC 115(2028年)通過,並於MSC 116(2029年)採納;
  • (2)SSE 14(2028年):研擬SOLAS公約第II-2章B部分之修正,以及必要時修訂MSC.1/Circ.1321號通函《防止機艙及貨物泵艙火災之措施準則》,以納入針對費托柴油之安全要求(該燃料自燃溫度約為208°C,低於SOLAS公約所允許之表面溫度),預計於MSC 116(2029年)通過,並於MSC 117(2030年)採納;
  • (3)SSE 15(2029年):研擬先進廢熱回收系統之安全臨時準則,至少應涵蓋因系統循環介質可能引發之可燃性及毒性風險,並考量其閃點,預計於MSC 118(2030年)通過。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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